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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正式颁布实施
水利部部长陈雷2008年4月9日签署第34号部长令,公布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,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1994年6月9日水利部发布的《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》(水利部令第4号)、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发布的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》(水利部令第6号)以及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发布并经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修正的《取水许可质量管理规定》(水政资[1995]485号、水政资[1997]525号)同时废止。
作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60号)的配套规章,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对取水许可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和国务院460号令授权水利部另行规定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。该办法分为七章共51条,它的公布实施对于完善取水许可制度、增强有关制度可操作性、推进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。
(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》文本祥见本网站行政法规和规章页面)
(信息提供:
海南省水务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)(2008年4月29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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